是否承担还款责任要看具体案情细节,大概率是可能有责任的。但是要看欠条上签字的性质了。欠条上签字的性质一般是三个可能:一是共同借款人。二是担保人。三是证明人。在这三个可能中,共同借款人是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的;担保人在欠款人到期后不还钱的情况下也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但是事后可以向欠款人追讨;证明就不一样了,证明人是没有法律义务还钱的。
有人就说了,签字的时候没有注明自己签字是代表任何身份是怎么认定的呢?如果你在欠条上签字,并未注明自己的保证人或者共同借款人身份的,无法通过其他的方法和证据证明你是以上的两种身份,则可以认定为证明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可知人民法院是支持这种做法的: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你仅以证明人身份签字,无法推定你为该借款的保证人,也无法需要替代你的朋友还钱。
所以你在朋友或者其他人的欠条上签字的时候一定要对主体身份要确认。在借条上签字只能存在三种身份: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而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区别。但是无论是何种身份,在签字时均应明示自己是何种身份,即应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就此推定签字人的实际身份。以免发生债务纠纷容易造成三种身份的混淆,给自己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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