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人与抵押权哪个优先受偿
时间:2023-03-02 21:22:25 1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质押权人与抵押权先登记的优先受偿。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一、抵押权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

房屋抵押权登记办理流程:

1.提交材料;

2.房屋交易大厅受理材料;

3.十个工作日领证。

房屋抵押权登记必须提交的材料:

抵押权设立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共有人共同签订抵押合同的除外);按份共有的房屋,以其所有份额设定抵押的,可不提供其他共有权人的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4.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5.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6.未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一并办理的,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后向借贷人放款的具结原价;

7.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原购房合同,其中央产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

8.抵押当事人认定的已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抵押权登记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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