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与夫妻财产具有如下联系关系:
1、夫妻财产涉及公司股份的,公司章程可以明确约定夫妻的持股比例就是夫妻财产约定,以后一旦夫妻关系发生变化,对于公司股权的权利要求,就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处理即可;
2、如果持股比例不致,公司章程可以明确约定夫妻二人平均分配利润,也就是同股不同权。
3、其他联系。
当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冲突时,如何确定效力
1.对内适用效力。
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并非简单的取代关系,两者通常情况下是一种并行的关系。用于调整股东间内部权利义务关系的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当两者在约定上产生冲突时,我们认为应当探究股东真实意思表示,而非简单的以取代关系来判定适用效力问题。为避免不必要之争议,建议股东间如通过协议作出与公司章程不一致内容时,在协议中注明“本协议书自股东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不因目标公司章程的签署而被取代或变更;公司章程条款与本协议内容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2.对外适用效力。
对外而言,公司章程作为对公司最为重要和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公众性法律文件,是公司股东以外包括债权人以及其他社会公众是其赖以了解公司的基本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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