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竞业协议是否意味着必须辞职入职
时间:2024-01-22 14:42:18 16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签署竞业协议是否意味着必须辞职入职

签署竞业协议不是意味着必须辞职入职。劳动者和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可以离职,离职并不代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需要注意哪些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1.明确竞业限制对象。竞业限制的对象不是全体员工,竞业限制的对象必须是企业中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竞业限制的范围是指对劳动者再就业时的择业限制范围。

3.明确竞业限制的地域。竞业限制的范地域是指对劳动者再就业时的地域的限制。

4.明确竞业限制年限。我国劳动合同规定,竞业限制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可以拒绝签竞业协议吗

劳动者可以拒绝签订竞业协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该条款的是可以不是必须,可由双方自主平等协商决定是否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n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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