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罪犯因减轻刑罚而获得释放之状况下再度触犯法律时,应将其对新犯罪行所判处的刑期与其已经减轻但尚未完全执行完毕的刑期进行合并执行。
鉴于新罪的出现是发生于减轻刑罚之后,因此,司法机构不会轻易撤销此前已做出的减轻刑罚裁定。
即便罪犯获得了减轻刑罚的机会,他们仍有可能继续被关押在狱中服刑,并且在此期间,绝大部分的侦查工作将会由监狱方面负责执行和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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