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维权宣传】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怎么办?
时间:2023-05-07 00:40:27 20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可以持民事起诉书、消费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到法院提起诉讼。

记得附证据清单,与事实有关的证明材料。而且应该按照被投诉者数提出诉状副本,并依法在维权过程中提供新证据。

一、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有哪些?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二、欺诈消费者要判刑吗?

(一)不管是谁实施诈骗行为,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诈骗的处罚,要根据涉案金额与犯罪情节处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按诈骗罪处罚。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按治安案件处罚。

(二)各省市对此罪立案量刑标准不同,请再查询犯罪地标准参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当大家面临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情况时,不能忍气吞声也不能因为怕麻烦就容忍他们,当大家的权益受到侵害,应该生气,但不能光生闷气,我们要说出来,这样才能促进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我们的消费者权益权益才能得到最大化的维护。学会运用合法途经解决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问题,是我们每一位公民应有的良好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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