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对外借款并收取利息,违反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规定,故某地镇政府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行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行政部门不得从事借贷金融业务,故徐某与某地镇政府签订的借款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徐某应当返还因该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给某地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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