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必须明确的指出,失业补助金与失业保险金二者无法同时获取。
值得关注的是,当个人在申请与接受失业补助金的过程中,其所参与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年限并不会被相应地核减,同样也无法享受到其他任何形式的失业保险待遇。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在已经圆满完成领取失业保险金任务之后的失业人士,若在缴费期间不足满一年或者由于自身原因致使解除劳动合同不满足领取失业保险金所需的资格条件,他们方可进行失业补助金的申请。
然而,失业保险金作为国家为面临失业困境的群体设立的最基本的社会安全网,并不代表所有的失业人员均有资格进行领取。实际上,想要获得这一福利还须满足特定条件,只有严格遵守这些条件的失业人士方能从社会保障体系申领到适用自己的失业保险金。反之,则不被允许。就此而言,失业补助金乃是新冠肺炎防疫期间,国务院出台的一项临时性的、阶段性办法措施。该政策的申领时限截止至2020年的最后一天,即12月31日。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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