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证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有保障。此外,法律还规定了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被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房、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并安排被征收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农用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地价确定。区综合地价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原土地利用、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需、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每三年至少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农用地以外的土地、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先改善生活条件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通过重新整理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补偿因征收而引起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以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财产权及住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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