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人想要撤回要约,必须选择快于要约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约到达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确定了承诺期限,就等于要约人承诺在承诺期限内不撤销,因此规定承诺期限是要约人放弃撤销权的表示,就不可以再撤销。
一、承诺迟到还能成立合同吗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因此该情形下,合同不成立。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合同成立。
二、承诺延迟中承诺延迟和承诺失效
承诺失效的情况有:
1.承诺被撤回;
2.迟到的承诺;
3.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遭到要约人反对的,该承诺失去效力。
承诺延迟的情况有:
1.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
2.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
三、合同与要约都有什么区别
要约与合同的区别如下:要约是当事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只有在其他当事人接受要约,作出承诺合同才成立。订立合同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规定,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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