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本规范共分15章,包括总则、术语、符号、基本规定、原材料及成品进场、焊接工程、紧固件连接工程、钢零件及钢部件加工工程、钢构件组装工程、钢构件预拼装工程、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压型金属板工程、钢结构涂装工程、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等内容。将钢结构工程原则上分成10个分项工程,每一个分项工程单独成章。
“原材料及成品进场”虽不是分项工程,但将其单独列章是为了强调和强化原材料及成品进场准入,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单独列章是为了更好地便于质量验收工作的操作。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部分)工程进行。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划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执行。钢结构分项工程应有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规范规定的原则进行划分。
1、钢结构分项工程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必须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且允许偏差项目中最大超偏差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质量检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应完整。
2、钢结构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均应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钢结构分部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各分项工程质量均应符合合格质量标准;质量控制资料和文件应完整;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相应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有关观感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相应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4、强制性条文
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写和审查会要求,本规范在全部157条检验项目中,强制性条文12条,占7.5%。以下为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内容:
(1)第4.2.1条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识及检验报告等。
(2)第4.3.1条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检查焊接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识及检验报告等。
(3)第4.4.1条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识及检验报告等。
(4)第5.2.2条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检查焊工合格证及其认可范围、有效期。
(5)第5.2.4条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11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的规定。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节点相贯线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焊接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的规定
(6)第6.3.1条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数量:见附录B。检验方法:检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7)第8.3.1条吊车梁和吊车桁架不应下挠。检验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构件直立,在两端支承后用水准仪和钢尺检查。
(8)第10.3.4条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4的规定。检查数量: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检验方法:采用经纬仪、全站仪等测量。
(9)第11.3.5条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3.5的规定。检查数量: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检验方法:对于整体垂直度,可采用激光经纬仪、全站仪测量,也可根据各节柱的垂直度允许偏差累计(代数和)计算。对于整体平面弯曲,可按产生的允许偏差累计(代数和)计算。
(10)第12.3.4条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度值,且所测的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设计值的1.15倍。检查数量:跨度24m及以下钢网架结构测量下弦中央1点;跨度24m以上钢网架结构测量下弦中央1点及各向下弦跨度的四等分点。检验方法:用钢尺和水准仪实测。
(11)第14.2.2条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应为150m,室内应为125m,其允许偏差为-25m。每遍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为-5m。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10%,且同类构件不少于3件。检验方法:用干漆膜测厚仪检查。每个构件检测5处,每处的数值为3个相距50mm测点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
(12)第14.3.3条薄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厚涂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检验方法:用涂层厚度测量仪、测针和钢尺检查。测量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程》CECS24:90标准的规定及附录F。
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具体条文有哪些?
通信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第一部分光缆线路施工规范
总则通信系统工程行业施工标准,光缆线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随工检验和竣工验收应
符合《中国通信系统工程行业施工标准光缆线路工程验收规范》和国家其他相关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施工中遵照执行。
第一节电杆和拉线
第一条
路由选择:线路和建筑物,公路,通卡车的乡村大道,铁路及与其他线路(电力线,广播线及其他通信线路)的平行,交越时的隔距应符合长途通信线路规定的要求。
第二条
应根据选择的路由及地形和环境变化特点确定杆位(标准杆距50米),配置杆高(标准杆高8米),电杆不得戴铁帽升高。杆路应避免急转弯和直角(台角)转弯。
第三条
交越角度不得任意改变,与铁路交越角度应大于等于45度,与其他通信线路交越应大于等于30度。电杆应设在人行道边绿化带内或公路排水沟外侧一米之外。
第四条
电杆埋深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杆洞洞深不得超过正负5厘米。电杆在直线段内所有杆位必须成一直线,不得发生眉毛弯,S弯现象。杆稍前后,左右偏差不得超过13杆稍。电杆竖立正直,杆根左右不得超过5厘米。
第五条
拉线应采用钢绞线,其程式应按防风拉采用72.2钢绞线。
第六条
拉线抱箍在电杆上的位置:终端拉,顶头拉,角杆拉,顺线扩拉一律装设在吊线抱箍的上方。
防风拉,侧面拉线装设在吊线抱箍的下方。各抱箍间的距离为10厘米2厘米。拉线距离比等于1;不得小于0.75。
第七条
拉线扎把均采用3.0铁线另缠法或U形夹头固定,末端必须封口。各扎把必须缠绕紧密均匀,不得有明显喇叭口。
第二节吊线
第一条
为保证光缆与地面隔距要求,吊线应装置在距杆顶40至60厘米为宜(特殊情况除外),同一直线上吊线装设位置应在同一水平线上。
第二条
吊线一般采用72.2钢绞线。吊线原始垂度只能小于规定值而不能大于规定值。
第三条杆距在70至120米时为跨越档,杆上应装设辅助吊线。辅助吊线程式应比正式吊线大一级为宜。辅助吊线应装置在正式吊线上方60厘米处,杆档中间设2至3处连铁将正副吊线连接。
第四条
杆距在120米以上为飞线,其施工要求按设计规定。
第五条
吊线接续应采用3.0铁线另缠或U形夹头固定的方法。
第六条
内角吊线其角深在3至8米时用4.0铁线作绑扎辅助装置。角深超过8米时用钢绞线作辅助装置,钢绞线一般长50厘米—60厘米。
第七条
遇坡度变更较大时(110杆),应装俯,仰角辅助装置。
第八条
内角吊线辅助线及俯角,仰角辅助线应与主吊线同时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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