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应检查下列内容: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2、图纸会审记录;存在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时,还应检查设计变更记录和工程洽商记录
3、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4、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记录;
5、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6、自检记录;
7、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试运行记录。
(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三)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记录和工程洽商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的规定。
(四)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工程
师)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表B.0.1的规定;
2、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的规定。
(五)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工程师)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表B.0.2的规定。
(六)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工程师)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表B.0.3的规定。
(七)自检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负责人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表B.0.4的规定。
(八)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负责人作出检查结论、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作出验收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表B.0.5的规定。
(九)试运行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工程师)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表B.0.6的规定。
(十)软件产品的质量控制除应检查本规范第3.2.4条规定的内容外,尚应检查文档资料和技术指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软件的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合同要求;
2、针对工程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测试报告中的功能和性能测试结果应符合工程项目的合同要求。
(十一)接口的质量控制除应检查本规范第3.2.4条规定的内容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口技术文件应符合合同要求;接口技术文件应包括接口概述、接口框图、接口位置、接口类型与数量、接口通信协议、数据流向和接口责任边界等内容;
2、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修订的接口技术文件应经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接口提供单位和施工单位签字确认;
因此对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不单单要符合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制定的标准还要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这样才能使智能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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