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医疗纠纷家属可以选择与医疗机构协商,书面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第四十条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第四十三条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失性医疗纠纷和非过失性医疗纠纷
根据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无诊疗护理过失,可把医疗纠纷分为过失性医疗纠纷和非过失性医疗纠纷。
有过失医疗纠纷,即指病人的伤残或死亡等不良后果的发生,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所致;但病人及家属与医疗单位对这种不良后果的性质程度以及处理结果等存在不同看法而引起的纠纷,它包括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但2002年4月4日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条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原来为医疗差错的情况被列入到医疗事故的分级当中,对医疗差错的处理统一按医疗事故处理。
无过失医疗纠纷,是指虽然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了病人伤残或死亡的不良后果,但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并非医务人员的过失所致,而是由于病人或其家属误解导致的医疗纠纷。它包括医疗意外、并发症、诊疗过程中的破坏事件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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