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阴阳合同”,并非法律用语,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根据当事人的特定用途及目的选择使用,通常一份对外,但对外的一份(阳合同)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剩下那一份或多份“见不得光”的合同(阴合同)才真正约定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能够反映出真实的合同标的额。阴阳合同互相配合,共同履行同一经济内容,一份供于报税,一份供于实际履行,目的就是为了逃避缴纳税款。
一、什么行为属于逃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逃避税款的行为。阴阳合同中,阳合同为表面上的记账凭证,正常申报无可厚非,也不存在什么问题,问题在于另一份阴合同,首先该合同无疑是没有进行正常纳税申报的,那么此行为就符合上述逃避税款的情形之一:“隐匿记账凭证”;其次为了成功隐藏该份合同就必须在账目上规避该笔费用,那么又符合了情形之二:“账簿上不列收入”,最后两行为合二为一,共同达到了不缴应纳税款的目的,所以阴阳合同的签订即是为了避税,并且是违法避税行为。
二、逃避缴纳税款的相关责任
逃避缴纳税款侵害的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扰乱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危害程度相当之大,具有可罚性。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如果产生严重恶劣影响的,还会面临刑事责任。
从行政责任来看,如果税务机关一旦查证阴阳合同确实存在,那么纳税义务人或者代扣、代缴义务人将面临着补缴税款、滞纳金以及巨额的罚款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逃避税款行为会被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从刑事责任来看,根据《刑法》有关规定,逃税罪的立案标准有三个: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以看出在逃税问题上,立法者的主体阶层的意图比较明显,纳税人如果在行政机关查处追究行政责任时态度良好,采取补救措施并积极悔改,接受处罚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当然也有例外情形: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但如果是扣缴义务人就没有那么容易了:无论是否补缴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即可构成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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