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程序不同:法院拍卖必须先出公告,并通知有关人员到场;变卖则无此规定。
2、期限不同:法院拍卖从对物品的公告和拍卖的时间,均有明确的期限规定;而变卖则不受时间的限制。
3、确定标的物价值的方法不同:法院拍卖时须对拍卖标的物进行估价,确定底价,然后通过竞价,确定拍卖标的价值;变卖则无此程序。
4、形式不同:法院拍卖采取公开的形式,以竞争的方式当场成交;而变卖则可直接交商业部门收购或代为出售。
5、标的范围不同:法院拍卖的财产既适用于动产又适用于不动产;既适用于一般的财产,也适用于特殊价值的财产。对不动产的变卖和具有特殊价值财产的变卖,大多数国家均对其作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在强制拍卖中,拍卖的范围比变卖更广,其地位也比变卖更重要。
6、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强制执行的范围不同:凡拍卖的物品,在拍卖之前须对其查封、扣押,一方面禁止债务人或所有人随意处分,另一方面也便于实施拍卖。而变卖的范围更广一些,它不仅包括查封、扣押的财产,也包括未经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司法拍卖流拍原因是什么
(一)不良资产过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强制性的,查扣财产的种类、流通情况以及市场条件均有所不同,而且大多数不是优良的资产。优质的资产,当事人在诉讼中往往主动出卖达成调解协议,或执行和解。不良资产被执行人自已在一定的价格范围、一定的时间内无法自己变现,自行履行判决。其标的物的买方市场有限。
(二)拍卖物有瑕疵。在法院强制拍卖过程中,拍卖物本身有瑕疵或拍卖物有权利瑕疵,法院和拍卖公司对瑕疵均不承担担保责任,购买者对购买法院委托拍卖的标的物心存疑虑,一旦成交后买受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且交付不及时,更有甚者买受人价款交付后迟迟得不到标的物或已收到标的物后被执行回转。
(三)资产评估价高。大部分流拍案件就是因为评估价过高,不是因为没有购买者,而是由于价太高,资产的实际评估价格远远高于同期市场能够接受的价格。
(四)当事人的阻挠。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故意损坏标的物、藏匿关健部件、散布谣言、威协恐吓竞买人,千方百计阻挠拍卖的成交。被执行人希望三次拍卖流拍后再阻碍变卖,申请执行人又不敢接受,到时法院必须解除查封,从而抗拒执行。
(五)相关人的串谋。被执行人与拍卖机构、执行员或相关人员串谋,让拍卖机构故意夸大标的物的瑕疵,让法院抬高保留价,为拍卖设置苛刻的条件,钻法律的漏洞。
(六)信息透明不够。拍卖信息公告面窄,公众知情的少,《执行拍卖规定》要求拍卖公司在相关媒体上公告,但实际操作中,拍卖公司只登一次公告,且版面小,不易引起相关购买人的注意,特别是小标的的案件,拍卖公司的公告往往流于走过场。
(七)竞买者权益保护不力。购买者到法院本想购买低价的财产,一旦标的物与同期二手市场的价格相差不远,且要交纳高额的拍卖佣金,竞买者竞得后的过户、办证及标的物的售后服务难以得到保障,遂产生望而生畏,主动退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