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的撤销情况有如下五种:
1、因重大误解转让股权的可以撤销,重大误解,是指由于行为人在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以及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方面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情况下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2、股权转让时显失公平的可以撤销,显失公平是指出于非自愿的原因,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对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对他方当事人过分不利,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明显失衡;
3、因欺诈而订立的协议可以撤销,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4、因胁迫而订立的协议可以撤销,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人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5、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协议可以撤销,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股权转让协议撤销重签可以吗
股权转让协议一般是不可以撤销重签的,但如果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撤销重签:
一、签订协议的各方协商一致决定撤销协议重新签订。
二、协议是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
三、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
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
五、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签订协议。
六、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协议成立时显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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