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废耕地。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闲置,一年内可以耕种收获的,由原耕种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或者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经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闲置费原审批机关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复耕。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放弃耕地的,原承包单位应当解除合同,收回承包耕地。(1)转让方提供的材料:
1。大型土地证(2004年10月1日以后颁发的土地证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地籍处提供)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土地使用面积分配计算表一份;
2,土地出让合同一份;
3,工矿企业一份商业营业执照或行政、商业代码;
4,总产权1份;
5,地籍调查表1份,界址点坐标成果表1份(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取);
6,土地登记证(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取)和资源);
7,产权计量报告;
8,申请表一份;
9,法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一份,法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一份;
10,部门说明;11。共有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一览表(一处)
12。本分摊表:旧办法采用土地区划变更登记表和共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表;新办法采用共有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汇总表。(以上表格应先提交1份,核实后出具3份,加盖公司公章。按楼号、单元、楼层、流水号顺序填写;分别填写共有人占用的空间,注明共有人;根据产权证上的比对,分摊共有人的土地面积,分别填写;编号或宗地号按户数编号;产权证号填写土地编号;表格制作并用计算机打印)。(上述资料中心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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