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征地拆迁补偿的具体标准是多少?
时间:2023-07-04 19:24:51 4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当然,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好,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福清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多少?

根据福清市政府日前出台的《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从3月1日开始,我市征地补偿将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度,全市各地根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等因素划分为四个区域类别。

市政府此次划定的征地补偿综合地价标准为最低标准:

1、一类区价格38750元/亩

2、二类区价格为37750元/亩

3、三类区价格为36750元/亩

4、四类区价格为35750元/亩

《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第十四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或者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因城市规划调整确实无法对被征收企业经营性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一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对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对被征收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标准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但已经提供周转用房的除外;除不可抗力外,逾期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对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安置期间,遇临时安置费标准调整的,应当自调整之月起按调整后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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