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现已不认可事实婚姻的效力,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颁布以后的所谓“事实婚姻”不受法律认可和保护,所以1994年后的事实婚姻不可以离婚。但如果是1994年之前的事实婚姻则应该补领相应的证件才可以离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上认可的可以离婚的法律婚姻关系是必须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一、同居4年是否算结婚
如果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双方同居的,则同居四年双方算结婚了,双方仍然是同居关系,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才属于合法的婚姻关系;
如果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同居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但这种事实婚姻的认定并不考虑同居的年限。
二、没有结婚证,怎么起诉离婚
如果是结婚证丢了的,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然后再办理离婚手续;或者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然后再办理离婚手续。
如果是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结婚证的,则要分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证的,则不具备合法的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离婚的问题。
2.如果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没有办理结婚证的,则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可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离婚。
三、没有登记结婚的怎么办离婚证
没有登记结婚不能办理离婚证。没有结婚登记并且也没有构成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不需要离婚。如果双方构成事实婚姻,那应该去法院起诉离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按事实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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