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怀孕期间是否允许更改工作地点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调配工作地点,但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不适用或者禁止的工作岗位。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二、怀孕女性员工应享有哪些工作权利
女职工怀孕权利如下:
1.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的权利;
3.怀孕女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的权利;
4.怀孕女职工有要求调换适合孕妇工作的权利;
5.其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怀孕女员工请假劳动法规定
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在规定的范围内,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具体的规定如下:
1.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
2.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3.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
4.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n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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