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有什么规定
时间:2023-08-02 11:50:37 2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如下: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民事诉讼质证的证据的特点是什么

1、证据应具备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确定性。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

2、证据应具备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指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客观联系;

3、证据应具备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民事诉讼法仲裁规定中需要注意什么

民事诉讼法仲裁规定中需要注意的是,撤销与不予执行国内仲裁的原因是一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一种行使。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了下面的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条第(四)、(五)项,目的是保持与仲裁法的规定一致。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没有关于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规定的,只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撤销国内仲裁的规定在《仲裁法》里。

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民事诉讼法仲裁规定中需要注意符合仲裁的内容,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在国家规定的合规合法的基础上,来诉讼和仲裁,同时劝解大家要在国家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上述和仲裁。国家会给予每个公民合法合理的公平处理,和利益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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