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无力负担是否能解除保险合同
时间:2023-08-07 01:20:22 3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投保人无力负担的,保险人能解除保险合同。但必须符合的条件是:

1、投保人经催告后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2、因上述原因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3、中止后满二年,双方未达成继续补交的协议。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可从保险公司领回哪些款项

《保险法》第38条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这表明,保险合同的解除只对合同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

1、保险责任开始前,也就是保险合同记载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未到来之前,保险公司尚未履行承担保险责任义务,所以投保人在这段时间解除合同,保险人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全部保险费。

2、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已开始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对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村的损失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有权获得相应的保险费。当然,保险人只能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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