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对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当时条件的限制,我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滞后,有的地区登记发证率还很低,特别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滞后,土地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侵害老百姓利益的事情多有发生。明晰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重要。
切实加快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应完善相关政策
认真总结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面的经验,围绕地籍调查、土地确权、争议调处、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创新办法,细化和完善加快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政策。切实保护合法的土地权益,打击违法违规用地。
加快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是土地登记发证的前提,要加快地籍调查,严格按照地籍调查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查清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要制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建立地籍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开展土地总登记及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建立地籍成果动态更新机制,以土地登记为切入点,动态更新地籍调查成果资料,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确保土地登记结果的准确性。
加强争议调处
要及时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及时掌握权属争议动态,有效化解争议,为确权创造条件。
规范已有成果
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档案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已经登记的宗地测量精度不够的,及时进行补测;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
加强信息化建设
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同地籍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确权登记发证的同时,一并将地籍档案数字化,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设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建立共享机制,全面提高地籍管理水平,大幅度提高地籍工作的社会化服务程度。
强化证书应用
实行凭证管地用地制度。土地权利证书要发放到权利人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可以要求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凡是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农用地流转需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
此外,应充分发挥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在规划、耕保、利用、执法等国土资源管理各个环节的基础作用。农村土地登记发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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