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据下列标准来理解贪污罪的既遂:
1、主观上,行为人是出于故意且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
2、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实际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且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即贪污数额已达到5千元或贪污情节较重的。
满足以上两点标准即可认定构成贪污罪的既遂。
贪污罪的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是什么
贪污罪的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目的,既可以是行为人企图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永久地占为己有,也可以是行为人希望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非法获取后转送他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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