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立案标准
时间:2023-03-20 15:13:28 3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立案标准: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暂予监外执厅的;

4.其他违法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一、不能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不能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

1.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二、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程序是什么

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程序是: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管监狱长同意,依据服刑人员的病残情况,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做病残鉴定;

2.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集体研究审查;

3.经研究同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要确定取保人,并办理取保手续;

4.监狱将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小组每月集体研究一次,有死亡危险的及时办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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