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是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即当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
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有不依破产程序以破产债权在破产分配前相互抵销的权利。
一时的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的区别在哪里?
1、二者阻止请求权的时间(或程度)不同。
如果是永久性抗辩权,产生的是永久性阻止请求权行使的效力;如果是暂时性抗辩权,产生的仅是暂时阻碍请求权行使的效力,无论行使多少次,也不发生永久阻碍请求权行使之效力,请求权于适当时候仍得以顺利实现。拿赠与人穷困抗辩权来说,赠与人经济恢复后,受赠人能否请求其履行,依这一权利属永久性和属暂时性得出的结论是完全不同的。
2、二者的消灭事由不同。
永久性抗辩权和暂时性抗辩权共同的消灭事由仅有两项:请求权消灭或者抛弃抗辩权。除此之外,永久性抗辩权再无任何其他的消灭原因。但是,对于暂时性抗辩权而言,还可因产生暂时性抗辩权的基础原因消失而消灭。例如,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在对方无对待给付时,一方拥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是待对方为对待给付之后,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基础原因消失.该同时履行抗辩权即消灭。
由此可见,一时的抗辩权是针对永久抗辩权而言的,其包括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不管是哪一种,债务人履行时,都是暂时的阻碍对方请求权效力的发生。当对方给付之后,影响抗辩权的因素自然就消失,这时,债务人就不得再通过抗辩阻碍对方行使请求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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