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对高利转贷罪的立案标准规定内容
时间:2023-07-06 14:44:29 2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湖北省的高利转贷罪的立案标准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什么是高利转贷罪?

符合以下条件的构成高利转贷罪:

1、主体是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3、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4、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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