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中的证据收集途径有:举报人投诉举报、询问、现场调查、现场拍照、现场录像、勘验(检查)、抽样取证、鉴定等方法收集证据。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违反行政执法程序的情形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无合法依据或者适用依据明显错误的;
(四)超越法定职权的;
(五)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六)不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或公开的内容不真实的;
(七)截留或挪用查封、扣押、没收、征收财物的;
(八)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接受其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
(九)不依法公示征收或征用项目、标准、范围、依据,或不依法对被征收、征用人给予补偿的;
(十)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十一)不依法给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赔偿、行政给付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全文63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