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程序的反思
时间:2023-04-24 14:40:07 1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刑事赔偿程序概述

刑事赔偿程序是指解决刑事赔偿纠纷所应遵循的程序,是刑事司法侵权受害人实现刑事赔偿请求权的方式、方法和步骤。程序法规范虽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但实体法规范必须借助于程序法规范才能实现,因此可以说,没有程序就没有权利。所以,从刑事赔偿程序的价值意义上讲,刑事赔偿程序不仅仅是国家刑事赔偿责任的实现过程,更是受害人所受损害得以救济的过程。法律规定赋予了公民某种权利,却没有规定实现此种权利的途径和保障措施,那么这种权利就形同虚设。刑事赔偿程序的设置一方面对刑事赔偿义务机关行使职权进行约束,另一方面为受害人实现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保障和制度依靠。正因为如此,刑事赔偿程序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刑事赔偿归责原则、刑事赔偿范围等实体性问题。虽然赔偿范围窄、赔偿标准低、但如果赔偿程序完善,我们至少还能够保障低水平的正义;如果赔偿程序也不完善,那么,连低水平的正义都可能无法实现。

(一)我国刑事赔偿程序的特点。由于各国的政治体制、法律制度以及文化传统等存在差异,表现在刑事赔偿立法上也各有特点。我国刑事赔偿程序有以下特点。

一是刑事赔偿程序和行政赔偿程序一并规定在《国家赔偿法》中,并且刑事赔偿程序适用行政赔偿程序的部分规定。

二是刑事赔偿只能单独提出。有别于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赔偿的规定,国家赔偿规定刑事赔偿只能单独提出,进行司法侵权确认,然后进入先行处理程序。

三是先行处理程序、复议程序为必经程序(如果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则直接进入决定程序),否则刑事赔偿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

四是采用国际通行原则,法院终局解决刑事赔偿纠纷。先行处理程序之后,争议仍然存在,受害人进入复议程序(如果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则直接进入决定程序),如果还有异议,则请求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受害人不再有其他救济途径,缺乏应有的监督制约程序。

五是法院赔偿委员会解决刑事赔偿纠纷适用决定程序,不适用诉讼程序,采用书面审查,不开庭、不辩论。

我国刑事赔偿程序的这些特点,恰恰是我国刑事赔偿程序的缺陷。我国现行赔偿法真正问题的症结可能并不在于强调令行禁止、正名定分的实体问题的缺失和落后,相反,恰恰是程序要件的缺失、程序可操作性低、程序设计不合理、程序机制的失效、赔偿责任主体和义务主体混淆等问题造成了现行国家赔偿法制度的整体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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