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贪财,婆婆竟将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儿媳以介绍婚姻的形式出卖给他人。1月20日,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拐卖妇女案件,被告人杨绒、蒲飞涛因构成拐卖妇女罪,均获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绒(女)发现儿媳王月妮与儿子结婚后精神不正常,数次离家出走,且不能与儿子正常生活,便于2012年农历12月份,找到被告人蒲飞涛,向其说明被害人王月妮的情况,让其重新给儿媳王月妮介绍结婚对象,并提出,只要把当初娶儿媳的彩礼钱和花销共5万元要回来就行了。
2013年3月份,被告人蒲飞涛通过袁某、翟某、杜某联系,将被害人王月妮介绍给陕西省延安市富县钳二乡的梁俊,但隐瞒了被害人已婚和精神不正常的事实,且收取梁俊彩礼6万8千元,被告人杨绒分了3万元,袁某、翟某各分了4千元,杜某分了2千元,被告人蒲飞涛从中获得2万8千元。之后,由被告人杨绒和被告人蒲飞涛的妻子一起把被害人王月妮送到梁俊家。被害人父亲到被告人杨绒家看望女儿时,被告人杨绒谎称被害人跑丢了,一直没有找到。
2013年8月29日,被害人王月妮被富县公安局民警解救,送回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长宁镇家中。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且已发还梁俊。经鉴定,被害人王月妮患有精神分裂症和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法院认为,被告人蒲飞涛、杨绒以出卖获利为目的,将被告人杨绒的儿媳妇以介绍婚姻的形式出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皆系主犯。被告人蒲飞涛、杨绒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能积极退赔赃款,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富县法院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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