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承包林地经营
1.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林地承包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这类土地的任何权利处分都关系到村民切身利益,因此我国明确对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承包方案讨论通过后,应当及时公布。并根据林地的具体情况,组织公开程序,让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单位参与竞争,同时要保证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承包权。
5.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的签订意味着双方就对某事项达成一致,双方均应受其约束。因此,合同内容如何约定十分重要,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慎考量。
二、林地承包经营的权利有哪些
1.占有权。承包期内的占有权,可以依法取得林权证等证书;
2.使用权(经营权),承包期内自主经营,他人不得干涉;
3.收益权,承包期内所得收益,由承包经营人所有;
4.处分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林地经营权进行流转,依法转让。
三、林地承包经营的年限最长是多久
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对草原实行五十年的承包期,林地的承包期一般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我国草原承包面积31.2亿亩,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76.9%。集体林地70%已承包到户,集体林地占全国林业用地面积38.5亿亩的59%。对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未明确规定。国家政策曾原则规定,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同耕地相比,草地和林地有其特殊性。以林地为例:首先,林地一般生长着多年生的乔木、竹类、灌木等,而耕地主要是用于种植农作物,一般是一年一季或者两季,甚至三季。其次,林业生产投资大,林木生长期、收益期长,风险大。第三,我国对林木实行限额采伐制度,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受到较多限制。鉴于草地和林地的特殊性,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和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做法,规定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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