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宅基地或已经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宅基地占有人,以及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出现法定回收情形时,可以将其占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宅基地所有者予以收回。
村民有权收回死去的宅基地吗
村委会有权收回去世村民的宅基地,宅基地所有权是村集体的,其使用权由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行使,村民去世后,作为所有人的村委会有权收回宅基地,但是根据“地随房走”原则,其继承人依法继承该宅基地上的房屋时,享有因继承房屋继续使用宅基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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