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9月13日电一名女中学生途中被违章车撞伤后不治身亡,其家长认为是当地警方出警迟缓导致如此后果,于是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庭。9月11日,备受关注的湖北省武汉市首例迟延履行法定职责案终审有果,武汉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去年9月11日晚9点多,武汉市蔡甸区女中学生荣荣(化名)被一辆违章小客车撞伤,当晚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荣荣的父母认为是因为蔡甸公安分局出警太慢,导致其女抢救太迟,流血过多而死亡,遂向蔡甸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公安机关赔偿12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据《人民警察法》有关立即救助之规定和武汉市公安局《110接处警工作规范》有关城区出警民警必须5分钟赶到现场、郊区10分钟内赶到现场之规定,一审判决蔡甸公安分局迟延出警的行政行为违法,但认为荣荣死亡的后果与警方延迟出警无直接因果关系,故驳回了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原、被告均不服而提出上诉。原告认为:既然法院判定公安局违法,就应当赔偿相关损失。
蔡甸公安分局则认为,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武汉市公安局《110接处警工作规范》只是一部内部考核的工作规范,并非法律法规,以此断案,于法无据。
武汉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警方接到110报警后,城区(出警民警)必须5分钟内赶到现场,郊区(出警民警)必须10分钟内到达现场,该规范规定的出警时间是公安机关内部对干警工作要求的规范,且无证据证实该规范对外公布,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本案经庭审没有证据证实被告接到报警问明事项后迟延出警。据此,该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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