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自然人因为以下列人格权利遭受到非法侵扰时,若他们前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那么人民法院将被赋予法定职责对此类诉讼进行受理:
其次还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荣誉权等个人形象方面的权益;
当然也不能忽视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这些基本人权。
任何人如果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或其它人格利益,那么受害者有权以侵权之名诉至人民法院,并要求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
因此在涉及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这类案件时,只要受害人由于生命权、健康权以及身体权受到了损害,并且符合规定的各项条件,便有权提出索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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