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股权并购操作需要的手续有:
1、股东大会同意并购的决议文件;
2、并购的书面协议;
3、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和转让;
4、外资公司的财产审计报告、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外资股权并购需要哪些文件
(一)市级外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请示文件(三份)。
(二)被并购境内有限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四)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五)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的评估报告。
(七)投资各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若是个人投资指的是身份证明复印件;若是企业投资指的是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证明。
(八)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九)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投资各方认可)。
(十一)股权并购后新设立的外资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委任书。注:若被并购境内公司无对外投资,写一个无对外投资的情况说明。否则要提供8和9项所列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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