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不够,物业有权不让车主进入,对于有空余车位的情况下,物业是无权不让车主进入的,对于本小区的车位可以卖给其他小区的人,但应当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
一、小区车位不够,物业有权不让车主进入吗
小区车位不够,物业有权不让车主进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二、小区车位车库归谁所有
1.产权车位
开发商自建的地下车位,取得车位产权,可以委托物业公司租售车位,这种产权车位归开发商或建筑物的建设者所有。
2.公摊车位
公摊车位是纳入公摊面积建设的车位,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它场地停放车辆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种车位不能出售,买方也无法拿到产权证,归所有业主共同享有。
3.人防车位
人防车位产权归国家所有,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业主车位需求情况下,开发商只拥有使用权,不能出售,使用期限为20年,到期后可以继续租赁,开发商可以约定收取一定的租费。
三、本小区车位可以卖给其他小区的人吗
可以卖给其他小区的人,但要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一个小区建筑规划内的车位或车库应先提供给业主使用,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只有在保证业主使用的前提下,才能许可小区以外的人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n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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