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镇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31 16:15:26 1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被拆迁房屋(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评估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安置房屋的价格达成协议的,不得评估。第三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镇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由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设区的城市建成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由取得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进行。取得二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分为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一般来说,对于大规模拆迁和集中安置,首先要进行分类评价。

分类评估是指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的位置、用途、结构等因素,以及环境、设施等因素,对该房屋在房地产市场上各楼层的平均价格进行评估。

住户评估是指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安置房的位置、结构、用途、建筑面积、装修、朝向、楼层、装修、环境、设施等因素进行的评估。第六条分类评估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房屋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邀请评估机构在县级以上报纸、电视台以公告方式申请项目评估,鉴定机构应当同时将申请书抄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动员会上如实介绍各登记鉴定机构的情况,在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现场抽签确定鉴定机构;拆迁规模小或者房屋数量少的拆迁规模较小的,拆迁人也可以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现场抽签确定鉴定机构。

只有一家评估机构或者没有评估机构报名参与评估业务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两家以上的评估机构参加抽签,现场抽签确定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确定后,拆迁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评估费。第七条小规模拆迁、零星安置或者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直接进行分户评估。鉴定机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或者抽签确定。拆迁人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并承担评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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