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二、办理材料
加盖单位公章。
证件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加盖单位公章确认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验原件,加盖单位公章,收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收复印件。
附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证明、照片(复印件两份,验原件,照片收原件);
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
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珠海斗门分厅”网站http://wsbs.domen.gov.cn/zhindex/other.jsp。
2.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受理:窗口服务机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服务机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4.审查:办理机构对新设立企业进行实地审查。
5.审批:审批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送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准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窗口服务机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服务机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
办理机构对新设立企业进行实地审查。
4.审批
审批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送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准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西堤路1707号
五、办理时限
9(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斗门区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2017年)
第二十二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2017年)
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2017年)
第二十五条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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