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管凭证是什么意思
保管凭证的意思是指由保管人出具的用于证明确实存在保管关系的单据,它表明保管人已经收到了保管物。保管凭证最主要的作用在于证明保管物已经交付,保管合同成立。同时保管凭证又是当事人义务履行的依据和发生纠纷时裁判的依据。在没有保管合同的情况下,保管凭证同时还是保管合同的表现形式。
二、保管凭证的内容
保管凭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保管人、寄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
2.保管物的名称、数量、质量、性质等情况。
3.保管的地点和特殊的保管要求等。
4.保管的时间。
5.保管费用的约定。
6.当事人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三、保管人接受被保管的财物后,是否必须给付保管凭证?
一般来说,保管人接受被保管的财物,并不是必须给付保管凭证。保管凭证对确定保管人与寄存人、保管物的性质和数量、保管的时间和地点等具有重要作用。一旦双方发生纠纷,保管凭证将是最重要的证据。但给付保管凭证不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依交易习惯无须给付保管凭证的,也可以不给付保管凭证。例如在车站、码头等设立的小件寄存处,一般的交易习惯是给付保管凭证。而在某些商场外的停车场,按照交易习惯就不给付保管凭证,只要有车位就可以停车,只是出来时需付款,保管人给付付款凭证。又如现实生活中,寄存人与保管人之间基于互相信任、互相协助而发生的保管行为,多是无须给付保管凭证的。总之,给付保管凭证在现实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但不给付保管凭证,也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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