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夫妻结婚不到半年而离婚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一种制度,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那么都是有效的。
新婚夫妇结婚录像丢失影楼赔偿精神损失六千元
为了把一生中最美好的时刻永远留住,周某和杨某精心挑选了一家影楼对自己的结婚典礼进行了全程录像。不曾想,美好时刻没记录下来,反而引发了一场官司。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奇台垦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精神损害赔偿案件。
新疆兵团农六师奇台农场一0八社区青年周某和杨某在2010年9月6日这天举行结婚典礼,二人还选定奇台某专业摄影店为结婚典礼录像。婚礼当天,摄影店员工尽心工作,对这对新人新婚热闹的场面进行了全程录像,小两口也爽快地支付了录像费用。
几天后,小两口想回味一下新婚场面,就询问影楼结婚录像是否制作完毕。影楼老板告诉了周某和杨某一个不幸的消息,数码录影因技术操作失误而毁坏,没有办法恢复了。小两口既失望又生气,为此与影楼老板发生剧烈争吵。后来双方就赔偿事宜几经协商,均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周、杨二人将影楼老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人民币,并退还服务费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影楼丢失录像内容对新婚夫妇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此行为并非出于故意,而且影楼也诚心给受损害方赔了礼,道了歉,因而赔偿数额需进一步协商。经过法庭耐心调解,最后双方以影楼赔偿周、杨二人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并退还服务费500元的条件达成调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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