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实际情况来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是否成立并应承担刑事责任,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定。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也就是说,是否属漏罪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来确定,如果法院认定行为构成犯罪的,就应当撤销假释,与前罪数罪并罚,确定应执行的刑罚后,收监执行。如果不构成犯罪,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仍然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假释。若一发现有漏罪的嫌疑,就直接建议法院收监,那么就可能造成对无任何违法行为的假释人员收监执行,使其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沦为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直接侵犯了其基本权利。
撤销假释与批捕并不矛盾,对涉嫌的漏罪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履行批捕、起诉、审判等环节,才能给刑事诉讼当事人程序上的公正,从而保障其基本的权利。
因此,假释考验期间发现漏罪直接收监执行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不符。司法机关在办理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案件时,应按照普通程序依法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以实现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一、减刑与假释在法律上的区别是什么呢
减刑与假释的区别:
(1)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实施的犯罪分子。
(2)次数不同。假释只能适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减刑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多次。
(3)内容不同。假释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予以考验;减刑则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监狱里执行相应的刑期。
(4)新罪和漏罪产生的影响不同。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则撤销假释,按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减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响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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