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土地补偿标准是否存在法律依据
时间:2023-09-18 15:11:47 11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高速公路土地补偿标准是否存在法律依据

高速公路土地补偿标准是存在法律依据。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补偿的程序是什么

土地征收程序一般如下:

1.发布拟征地通告;

2.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

4.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

5.征收土地公告;

6.征地补偿登记;

7.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8.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

9.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

10.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

三、土地补偿款什么时候发放

国家征地补偿款一般自征收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发放。国家征地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应当在签订征收协议后、实施征收前一次性发放补偿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n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n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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