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房一房二卖归谁
“房屋一房二卖”的纠纷中,首先完成所有权登记的一方将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而对于两个交易方都未能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以及预告登记的情况下,房屋应归属已经提交预告登记申请并获批的一方;最后,如果以上步骤皆未被遵循,那么房屋便应属于先行实际占有房屋的那一方。
对那些存在有效合同关系的购买者来说,他们有权向卖方催促其履行合同义务、受让房屋的所有权;而对于那些在买卖过程中发现有可撤销或无效合同要素的买方或卖方而言,他们可以提出索赔的要求,要求卖方对此类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二手房一房二卖房子归谁
一房二卖,房屋所有权属于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的买方,另一位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赔偿。
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新房一房二卖归谁”,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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