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一、消费者遇到商品质量问题向哪些部门举报?
1、消费者协会是政府的技术监督,工商,商检等几个部门联合设立的负责解决广大消费者遇到困难的组织,它涉及面广,并挂靠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问题较容易,所以消费者购买消费品时发现问题可先找消费者协会。
2、工商行政,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已有明确分工,工商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在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发现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的违法行为查处,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在生产,流通领域中产品质量责任问题的查处。在市场上倒卖骗卖劣质商品的行为,两家谁发现,谁处理。
3、消费者对不容易解决的质量问题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二、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
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
5、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损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按照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消费者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如果申诉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处理,申诉人应当在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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