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采用折衷资本制度,也可以说是法定资本制度加认缴资本制度。《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减为3万元,《公司法》第八十一条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减为500万元,允许股东或者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足额缴纳出资的,放宽为五年。
这不仅充分体现了《公司法》的价值取向,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鼓励全民经商,促进了投资创业,也意味着我国公司法在兼顾公司灵活优势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法定资本制度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资本授权制度。有限公司的股东有义务向公司出资。如果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从公司内部关系的角度来看,说明公司股东企图在公司独立法人的掩护下,将投资风险转移给公司债权人。可以认为,针对所有实际和潜在债权人的恶意普遍存在。从公司的外部关系来看,债权人之所以与公司有业务往来,是因为债权人认为公司的实际资本符合公司章程公布的资信状况,并期望实现其全部债权。如果股东存在欺诈行为,每一个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债权人都将面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法清偿或部分清偿债权的风险,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可以认为债权人遭受的损失与违反债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股东应当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公司纠纷案件实践中,因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引发的纠纷占很大比例。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可分为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类。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表面出资而未实际出资的方式骗取公司的设立。其本质特征是在不支付相应对价的情况下取得公司股权。
虚假出资不仅存在于公司成立时,而且存在于公司增资时。通常表现为:
1。以虚假的银行对账单和无实际资本的对账单取得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
2。通过虚假的实物出资手续取得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3)非货币性财产投资,但无金融性财产转移手续。4非货币性资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包括因市场变化而产生的投资差额)。
5。公司成立时为应付验资,资金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立即转出,公司并未实际使用资金进行经营。6投入的净资产未经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会计报表为基础进行验资,该报表记录的负债较少,资产估计过高。
撤回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违反公司章程或者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以各种方式秘密提取或者转让出资的。股东交付一定数额的验资金,在公司成立前抽逃的,不构成抽逃,而是虚假出资。资本提取的形式如下:
1。公司向股东回购股份,但未办理减资登记。2。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强行抽逃注册资本的部分或者全部货币出资。为损害公司利益,将股东注册资本的一部分转让给股东。
4。验资后提取注册资本的部分或者全部非货币性部分。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分配利润的。5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前分配利润的。6虚报财务报表,增加利润分配。
7。公司向股东支付相当于股本的货币,但股东仍持有股权。8提取货币出资,并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实际价值明显低于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足。公司向股东提供抵押担保,变相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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