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四条明文规定,诉讼当事人对于自身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为其提供充分证据以支持之责任。换言之,当事人在参与民商事诉讼过程中,对于其所主张的事实,必须承担起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证明的义务,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基本举证规范。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