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法关于书证的分类
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书证有下列类型:
1、文字书证,指以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书证。
2、图形书证,指图形表现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案件情形的书证。
3、符号书证,指以符号作为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情形的书证。
4、私文书证,指公文书证以外的书证。
5、公文书证,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所制作的文书,以此文书作为证明案件有关情况的书证。
6、处分性书证,指书证中所记载的或表述的内容,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的书证。
7、报道性书证,指书证中所记载或表述的内容,反映的只是制作人的见闻、感想、体会等。
二、书证的特点
1、从概念上的认知角度而言,书证具有广义与狭义的双重属性,狭义上的书证主要是指文书,即以书面文字材料为本质特征的证明文书,而广义上的书证则包括文书在内的可通过其客观载体来体现特定思想内容的一切物质材料。在一般证据法意义上,书证是采用广义的理解来对其概念加以界定的;
2、书证在形式上必须是文字、符号或图案等来记载或表达人的特定思想内容的物质材料,并且,这种为一定方式所记载的思想内容,应按照通常标准为人们所认识和理解,以此作为传播信息资源的必要媒体;
3、书证由于其所载现的实体具有明确的思想内容,因此容易被常人所理解;
4、书证不仅内容明确,且形式上也相对固定,稳定性较强,一般不受时间的影响,易于长期保存;
5、书证具有物质性,基于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必须以反映一定的物质材料作为其存在的客观载体;
6、书证具有思想性、客观性、真实性、并与案件有关联性。
三、书证的用处
1、有些书证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性质、作案动机和目的;
2、可以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
3、可以揭穿犯罪分子的狡辩和虚伪的陈述;
4、在贪污等经济犯罪案件中,书证是不可缺少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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