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程中出现对方未依照法律规定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用的情形时,当事人可尝试通过友好协商寻求解决方式,若未能达成合意,则可选择向相关司法机构提出申诉。
如果目前所面临的情况属于双方以和平、理性之商议的结果进行离婚手续办理,那么应当尊重并遵守两人共同签订且达成共识的《离婚协议书》中所确定的条款,该协议同样具备约束力,能够促使另一方如约履行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同样地,依据此份协议书的内容,向相应的司法机构提起诉讼也是合法合理的途径,以此获取孩子抚养费用的支付。
而在无法通过上述手段维权的前提下,若离婚的原因是由于出现了判决结果,则可以依据裁判文书中的有关孩子抚养费用支付的明文条款,申请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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