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是连带债务吗?
时间:2023-03-03 15:32:05 1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前提是夫妻婚姻关系的存续。因此,夫妻共同债务不象普通得连带债务,债务人内部的债务份额已经确定,债务人对外负连带责任同时,对内负按份责任。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承担,其没有分额分担;也不存在对内效力。因此,当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共同债务不具备的连带债务的性质。当夫妻婚姻关系行将结束时,因婚姻关系的终止,将导致财产关系的结束;离婚将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共同债务的分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因夫妻人身关系产生的,因此并不存在夫妻债务份额分担问题。但,当婚姻关系结束时,夫妻共同债务就产生了债务分担问题,但分担前提是夫妻没有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因共同财产为夫妻共有,共同债务为夫妻共负,用共同财产来偿还共同债务,无论是法理还是实际操作都是有效可行的。由于夫妻共同债务因夫妻人身关系而成立的,在财产关系中融进了人身关系。所以,夫妻共同债务的分

担不是单纯债务分担,还要考虑各种家庭和社会因素。一般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不可能平均分担。

因此,夫妻共同债务虽是一种特殊的连带债务。但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表现为夫妻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承担的债务,这里夫妻共同债务就不具备连带债务的性质。当夫妻债务分割完毕后,夫妻共同债务就归于消灭。所以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债务性只存在于离婚夫妻的债务分割时。这时,夫妻共同债务之所以具有连带债务性是因为夫妻双方对债务负连带责任;夫妻共同债务的特殊性表现在夫妻双方份额的分担具有不确定性;当分割完毕,债务就随之消灭。夫妻共同债务作为连带债务的特殊性为保护夫妻双方和家庭其他成员的共同利益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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