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失业保险领取条件最新规定
时间:2023-05-09 02:10:16 1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领取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60元;

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20元。

二、领取期限

失业前连续缴费满一年、累计缴费不满二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三个月;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二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六个月;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四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九个月;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四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十二个月;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及五年以上的,累计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一个月,但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三、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备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四、领取材料

1.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及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2.失业人员原劳动合同文本。

3.终止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协议书(协议书上应注明解除原因,或附有解除合同原因的证明,并应由失业人员签字认可。)

4.《养老保险手册》。

5.《就.失业证》。

6.失业人员享受资格审核表》(用人单位填报)。

7.备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人员分区花名册》(用人单位填报)。

8.《天津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用人单位填报)。

9.《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失业人员填报)。

五、领取流程

领取《就.失业证》—失业登记—就业转失业录入—(劳动局对《天津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审批)—打印《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办理失业金申领资格申报审批—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核定表》及《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存入失业人员档案—告知失业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办理个人登记及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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